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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視《使命召喚》被電影侵權獲賠60萬元

  • 2025-05-24 20:31
  • 來源:福連娛樂
  •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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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戲行業(yè)中存在抄襲和同名等蹭熱度的行為,這一侵犯游戲公司合法權利的行為也被用到了電影上。動視公司的著名游戲《使命召喚》就被電影蹭了熱度,對方擅自使用了“使命召喚”的注冊商標用作電影名稱。日前這一侵權案一審宣判,動視獲賠60萬元。

  認為對方將譯制電影取名“使命召喚”,并在國內上映且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利,《使命召喚》系列游戲權利人、“使命召喚”商標權人動視出版公司(以下簡稱動視公司)將華夏電影發(fā)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公司)、長影集團譯制片制作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影公司)以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力公司)告上法院,除要求停止侵權、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訴請獲賠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0萬元。

  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華夏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60萬元,并登報消除影響。

  動視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使命召喚”名稱構成侵權

  動視公司訴稱,其系全球規(guī)模最大互動娛樂軟件開發(fā)商之一的動視暴雪(Activision Blizzard)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球最知名的互動娛樂軟件開發(fā)商之一?!禖ALL OF DUTY/使命召喚》系其開發(fā)的知名電子游戲,自2004年1月開始在中國進行宣傳、經銷和發(fā)行,廣受市場認可。

  2025年,原告在中國國家商標局于第41類服務及第9類商品上分別注冊了兩項“使命召喚”商標。

  原告發(fā)現(xiàn),涉案電影“使命召喚”于2025年9月間在全國多家影院上映,華夏公司系該電影發(fā)行方,長影公司系譯制方。該電影及其海報、預告片等同時還在聚力公司運營的PPLIVE等網站上播放。

電影取名“使命召喚”

  電影取名“使命召喚”

  動視公司認為,各被告未經許可將原告的注冊商標用作電影名稱,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使命召喚”游戲風靡全球,在中國已具有極高的美譽度和知名度,“使命召喚”屬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華夏公司和長影公司擅自將“使命召喚”用作涉案電影的中文名稱,并將英語名稱“The Gunman”故意去除,突出顯示“使命召喚”中文名稱,已經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電影與游戲屬不同領域,不可能引起公眾誤認

  華夏公司辯稱,其是目前擁有進口影片發(fā)行權的兩家公司之一,對發(fā)行涉案電影具有合法來源與發(fā)行資質。該公司既不是涉案影片原版著作權人,也不是譯制版著作權人,發(fā)行過程中已盡到審慎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另外,“使命召喚”作為電影的中文譯名使用,只是對電影主題的描述和概括,并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且這一商標的顯著性較差,將其作為名稱使用的還有小說、電視劇等。而且,華夏公司所發(fā)行的電影與原告所主張的游戲并非類似商品,根本不會引發(fā)公眾誤認,雙方不屬于同業(yè)競爭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華夏公司同時認為,原告的涉案游戲不屬于知名商品,“使命”和“召喚”都是通用的表達內涵,兩者的組合也沒有特別的含義,因而涉案游戲名稱不能構成特有名稱。涉案影片的票房慘淡,影片的發(fā)行是虧損的,華夏公司沒有獲益。

  長影公司則辯稱,其接受華夏公司的委托對涉案影片進行漢語譯制,無權對影片名稱進行更改。該公司在譯制涉案影片時,該片片名為《狙擊槍手》,對于為何更名為《使命召喚》,該公司并不知情。

  聚力公司表示,涉案電影已經公開放映,該公司不清楚原告訴稱的情況,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法院判決:未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浦東法院審理后認為,電影名稱不能等同于商品或服務標識,它是對電影內容的高度概括,公眾應享有使用相同名稱創(chuàng)作作品的自由。原告注冊了“使命召喚”商標,并不代表原告在電影名稱上也獲得了“使命召喚”的專有權,原告的注冊商標權利范圍不能延及電影名稱的使用,故華夏公司使用“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并未侵害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但是,游戲與影視劇存在相似之處,游戲和影視劇相互改編的現(xiàn)象已較為常見,二者均已成為版權生態(tài)鏈條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游戲與影視兩大領域的相互交融和彼此促進,是當前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發(fā)展的重要趨勢。在鼓勵產業(yè)發(fā)展的同時,尤其需要維護正當的競爭秩序。

  涉案游戲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使命召喚”游戲名稱可以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的名稱受到保護。被告華夏公司為吸引觀眾以獲得高票房收入,未經原告許可,故意攀附原告游戲名稱的知名度,擅自將“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使用,并通過發(fā)布預告片、海報、微博等形式進行大量宣傳,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由于原告的損失及被告的獲利均無法計算,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游戲具有一定知名度、電影名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票房收入但又不是唯一因素和決定性因素、涉案電影票房收入有限等情況,酌定賠償額為30萬元。因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偏高,法院綜合酌定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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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召喚被侵權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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